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年4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易某酒后驾驶湘J****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紫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紫缘路与柳泉路交汇处时,遇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叶湖大队民警执勤检查,易某弃车逃逸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易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4.4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现交警执勤检查时弃车逃逸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六)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姚平)
相关阅读
2018-12-02 21:01:55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22:32
2018-11-07 14: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