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犯罪多次获刑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采取“钓鱼”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最终因形迹可疑再次被抓获刑。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年过半百的张某系桃源县普通农民,曾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两次获刑。2018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张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双面胶、塑料小片、布带子等作案工具,骑自行车至桃源县漳江镇胜利村罗某家中,采取“钓鱼”方式将其一楼卧室书桌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随后到漳江镇楚旺居委会姚某家,采取同样方式盗得其放在一楼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华为荣耀牌V9手机。
当日凌晨5时许,桃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形迹可疑,对其盘查,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张某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经认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合计235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罗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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