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签字认罪
11月5日,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JAR**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澧水一桥北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楚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维护道路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交警提醒,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希望广大驾驶人不可心存侥幸,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曹双春 通讯员 覃青云 贾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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