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一男子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被法院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因计划更新造林,拟将自家位于桃源县西安镇某山上的人工杉林采伐。2016年8月,张某向桃源县西安镇林业管理站递交了一份要求采伐600株杉树(采伐面积5亩)的公益林采伐申报审批表及要求更新造林的报告,该站随后将采伐申请资料上交桃源县林业局审批。等待审批期间,张某雇请民工将山上的杉树剥了皮。后张某直接到桃源县林业局询问办理采伐许可证事宜,桃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依照相关政策,生态公益林不允许采伐,张某遂将西安镇林业管理站递交的公益林采伐申报审批表取回。2016年11月,张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山上的林木采伐,所采伐的林木至案发时仍堆放在山上路边。经司法鉴定,张某在山上共计采伐杉树501株,立木蓄积60.4972立方米,折合材积41.7915立方米,采伐林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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