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兴隆镇法庭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十起拆迁纠纷案件,促原、被告间达成新的履行协议,10户被告全部腾空房屋,原告全部撤诉结案,案件处理之迅速、结果之圆满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8年5月,原县化肥厂厂区实施拆迁,兴隆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居住在原县化肥厂南片的王某等10户居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王某等10户居民并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登门催促10户被告搬家,但王某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腾空房屋,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施工方的工程进度。
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8月31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等10户居民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兴隆镇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根据案件涉及户数多、施工进度紧、原被告间对立较尖锐的实际,承办法官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在短时间内督促被告尽快履行协议腾空房屋。鉴于被告户数较多、拒绝腾空房屋理由不同,承办法官采取逐户单独做工作的方法;对等待观望的住户直接讲明法律规定,要求其放弃幻想,马上腾空房屋。
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法,3户居民在当天就搬离了拆迁房,4户居民与原告达成了一周内腾空房屋的协议。剩余3户或态度强硬,或躲躲闪闪,不配合承办法官的工作。但承办法官没有气馁,依旧耐心做好思想工作、细致讲解法律规定、说清延误施工工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经5次反复工作,剩余3户居民也在9月10日主动找到原告,签署了定期搬家的保证书。
十起涉拆迁纠纷案件之所以能在短期内稳妥解决,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在于兴隆镇法庭的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了“二注重”。一是注重运用法律震慑力。明确给被告指明与原告间的房屋征收协议是合法的,如坚持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施工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彻底打消当事人幻想。二是注重运用和谐调解法。在调解中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对在短时间内腾房确有困难的住户,做通原告工作给予被告适当的时间腾房,让被告感受到原告的诚意,从心理上回归理性。
三个多月里,征收办工作人员无数次登门催促搬家、双方当事人无数次争吵与怨气都没能得到圆满的结果,到法院不到20天十起案件全部解决,原告高兴地撤诉,10户被告也通过此次诉讼知晓了要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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