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邱某驾车将张某撞伤,张某将邱某诉至石门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邱某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60000元,分三期给付。
经过前期执行,还剩30000元执行款未执结完毕。执行法官几次将邱某传唤至法院,邱某态度良好,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但无奈家中经济困难,确实没有履行能力。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将邱某的家庭状况如实相告。张某也表示理解,自愿作出让步。双方协商好后,执行法官又找来邱某的亲友,为其担保,保证邱某如期付清全部执行款。
有了亲友的担保和帮助,邱某第二天便凑齐了全部执行款,交到张某手中,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终于得以平息。(通讯员 皮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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