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牟某处购买板材,为牟某出具欠条,为了避免担责,耍心机签上了“错名”,没想到最后也未能免责。近日,河北省承德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赵某多次在牟某处购买板材,大部分货款已经结清。2016年11月23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赵某尚欠牟某板材款20000元,遂向牟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2017年年底结清,同时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赵果某”,但经过牟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赵某并不承认欠牟某板材费,辩称欠条上的签字并不是本人,自己叫“赵国某”,而不是“赵果某”,与本案并非同一当事人,除非牟某能够提供由自己签名的发货单,否则对牟某的主张并不认可。听到赵某的辩解,牟某一头雾水,无奈表示发给赵某的发货单上并没有赵某的签名,因为每次发货都是由赵某雇佣的司机提货,自己再根据司机手里的提货单与赵某结算,没想到赵某竟然故意将自己的名字签错,为证明欠条上签字的“赵果某”与本案中“赵国某”系同一当事人,牟某向法院提交了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通话记录刻制的光盘作为佐证,而赵某对牟某提交的证据并无异议。
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牟某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与被告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通话记录刻制的光盘应属于视听资料,在对其辨别真伪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相互印证。赵某认为欠条上的签字不是本人,但未提出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光盘刻制的内容,可以确认双方存在买卖板材的事实,赵某在微信聊天时也承认欠牟某板材款的事实及金额,遂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牟某板材款20000元。(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唐珊 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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