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种植公司雇佣李某等5人为其在丰宁的一处种植基地从事除草工作,工作结束后该种植公司仅给付李某等5人部分劳务费用,尚欠5人总计4320元劳务费用未给付,该种植公司给李某等5人分别出具了欠条。后李某等5人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协议要求: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前给付五名原告包括误工费在内总计5070元。
因被告到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五名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和2018年3月23日分别申请丰宁法院强制执行。丰宁法院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五份文书。2018年3月29日,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五份文书,在本次谈话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五名申请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同时表达了自己现在的经济困难,需要一些时间的筹措。后经执行法官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每一次都是搪塞推脱,执行法官到其提供的住所寻找三次均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执行局一行三人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六点赶到被执行人处所,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向其释明了法律规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给付了欠款,5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万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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