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打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近日,承德市双滦区监察委员会、承德市双滦区公安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通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告》明确,凡是在双滦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双滦区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收入情况,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并视其情形,进行强制搜查。
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主动履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逾期未履行的,双滦区人民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等措施,并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信用综合惩戒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凡是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滦区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将通报人大、政协,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凡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有护照的,一律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处罚,双滦区公安局、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双滦区人民法院将建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双滦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先行予以司法拘留,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双滦区人民法院将立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双滦区公安局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毁损执行公务车辆、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拒不到案的,一律网上通缉。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双滦区纪委、监察委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党员或公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双滦区纪委、监察委对执行干警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行为予以监督和查处,对责任人严肃执纪问责,对充当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保护伞、干扰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和个人予以严厉查处问责。(吕德君 通讯员 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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