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泸州市古蔺法院二郎法庭成功调解某保险公司与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2012年12月3日11时许,林某某驾驶无牌小型货车从土城镇大山方向往赞台方向行驶,撞到停在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杨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的后车门,车门又撞到罗某某导致罗某某受伤。2016年7月20日,经泸州市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某与杨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被告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泸州市古蔺法院于2016年8月受理罗某某与林某某、杨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审理后,泸州市古蔺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2016)川052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某保险公司给付罗某某167556.39元,由被告林某某给付罗某某37872.94元。2017年1月,某保险公司向罗某某给付了167556.39元。某保险公司认为,就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款6万元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林某某追偿。故某保险公司提起本次诉讼,向林某某追偿其垫付的交强险下的赔偿款6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承办法官了解到,林某某家庭负担比较重,其妻久病不愈,夫妻俩需抚养6名未成年子女和赡养年迈的父母。林某某成为该案的被告,无疑又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林某某及家属对该案诉讼表现出抵触情绪。虽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如果依法判决,不仅加重林某某的家庭负担,而且还可能因无法执行到位损害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随后积极主持调解,一边反复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希望体谅林某某的困难情况,对追偿的数额进行让步,一边告知林某某积极组织资金,拿出调解诚意。经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林某某当庭向某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签订调解协议后,林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握手言和,并当即向其交付了现金3万元。该案的成功调解和即时履行,不仅保障了案件的公平处理,还解决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是充分体现“效能型、服务型”人民法庭的典型案例。(刘铭、周云)
相关阅读
2024-03-04 21:15:53
2024-02-22 13:38:44
2024-02-21 15:51:12
2024-02-02 17:44:52
2023-10-24 18:14:17
2023-10-10 10: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