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生活4月25日讯(吕德君 通讯员 刘振宇 王鹏程)“我朋友在泰国,这次想回来,可是买不了飞机票,能不能赶快把他的案子结了?”4月23日一大早,被执行人杨某的朋友急急忙忙拿着执行款来到兴隆县法院执行会战一组会场,替杨某履行了执行义务。至此,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又通过信息化手段顺利执结了一起多年未结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0年被执行人杨某从申请人处借款5万元,并且是申请人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后借给被执行人的。在执行环节,兴隆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期间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其后便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至今仍差1.5万元未还。
在此次“集中执行会战”中,兴隆县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把被执行人杨某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直到客居泰国不能乘机返乡,杨某才尝到了作为老赖的“优待”,只能“积极”委托朋友主动找到法院依法履行执行义务,偿还了1.5万元欠款。
针对一些久拖不结案件,兴隆县法院执行法官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一些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网上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车辆等情况,加大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升学、就业以及高消费等行为,取得显著成效。截至日前,因子女就业主动还款2人,通过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100余万元,微信转账20余万元。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 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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