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因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的管理流程,1月31日,安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公告了车牌号为“湘JB4***、湘J93***”等75台逾期未处理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交警部门温馨提示:交通违法不仅关系到被扣留的机动车,还与驾驶证记分息息相关,车辆发生交通违法后,应尽快前往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通讯员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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